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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admin 日期:2006/9/21 20:04:05  阅读 8856 次  

尊敬的开网互联主机用户:
  您好!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未备案网站活动,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网站。请您根据自己网站性质,务必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由此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您自负。

相关政策法规摘要:

1、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简称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两类。

2、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办理报备手续。

4、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非常感谢您对开网互联的支持和信任。

开网互联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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